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文,确认文昌市慈善总会享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市慈善总会捐赠的企业或个人可分别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企业通过市慈善总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通过市慈善总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