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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文昌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WENCHA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WC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救助社会上的困难人群,为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公平进步和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文昌市民政局,接受文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海南省文昌市文昌大道演艺中心西侧文昌市老年人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依据本会宗旨接受和管理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个人的现金或实物捐赠,组织各种合法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扶助困难群体,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开展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做好因政府征收土地生活贫困群众的救助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发放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对受灾困难群众恢复生活,灾后重建进行救助,抚慰救灾勇士。

(四)公益援助。援助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老龄、社区、残疾等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指导协调。对本会会员单位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促进全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慈善宣传。通过多种媒体宣传慈善文化,强化全社会的慈善意识。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公益慈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获得本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并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称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主持。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三)讨论和决定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必要时,可邀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等相关人员参加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或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设日常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受本会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六条  特大突发事件、特大自然灾害资金支出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后提请理事会确认。

第四十七条  定向捐款项目资金需按照协议执行。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文昌市民政局报备。

第四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章程有关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